北京七部门联合印发这项禁限控措施4月1日起施行

    发表时间: 2024-04-18 来源:化学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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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措施》),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切实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精准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运作。《措施》于

  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制定出台《措施》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及国家和本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本市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重要契机,对于从源头预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首都安全稳定,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了《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有关监督管理活动。指出了《措施》制定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立足加强北京“四个中心”建设、提升“四个服务”水平,聚焦超大型城市特点,体现首都特色、首善标准,为首都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安全保障。要求各单位理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措施》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上的水准;各区、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措施》执行情况做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的某些品种进行禁止。采用“负面清单”的形式,制定禁止目录,共涉及62种危险化学品,均为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国际公约或国家严控和限制以及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危险化学品。明确了列入禁止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本市禁止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

  主要针对特定区域、危险化学品品种、危险化学品包装及运输形式进行限制。在首都功能核心区和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内,允许氨溶液、次氯酸钠溶液、氮、二氧化碳、氦、硫酸、硼酸、汽油、柴油、三氯化铁溶液、四氯乙烯、氩、氧、乙醇、盐酸等15种危化品大量运输和使用,其余的2751种危化品(不包括列入禁止目录的62种),只允许以化学试剂形式(小包装)运输和使用。明确了例外数量和有限数量包装的危险货物运输豁免规定以及涉危使用单位报告的要求。

  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源头管控,强化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要求严控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新(改、扩)建项目准入;危化品生产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和取得危化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使用危化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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