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平台

广州地铁内男孩被硫酸灼伤小包拯:地铁和嫌犯都需要负法律责任!

发表时间: 2024-01-31 来源:kaiyun平台

  近日,广州地铁上一名男孩进入车厢后被地上液体滑倒,随后男孩起身称背后发热,衣物也被慢慢腐化,男孩家长检查其身发现,。出站后,家长向地铁工作人员求救,工作人员把男孩带到厕所对伤口进行简单冲洗后,陪同男孩家长将男孩送往医院看病。医院鉴定显示,男孩灼伤等级为二级到三级灼伤,需要做植皮手术,康复时间预计一个月以上。

  事发后警方介入调查,11月25日广州警方通报,经查嫌疑人李某在事发当天乘坐地铁时,贴身携带用于首饰加工的强酸性溶液发生泄漏,其液体为浓度60度的硫酸,导致男孩臀部被灼伤,李某对其携带危险物品乘坐地铁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交警方已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

  此事中令人不解的是,李某所携带的强酸性溶液是怎么通过地铁安检的?有过搭乘地铁经验的人想必都知道,过地铁安检时会有工作人员检查有没有危险物品,有时候携带的化妆品、饮用品都会要求其携带乘客当即使用,以示安全。敢问李某是怎么把强酸带上地铁的呢?地铁方是否与嫌犯李某一样都应该为此事负有一定责任呢?

  上述案例中,李某违反广州地铁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乘坐地铁时携明令禁止的强酸危险物品,虽然强酸液体是无意泄露,李某主观上没有蓄意伤害他人意图,但李某在处理此事时存在过失。

  其一李某并未及时通知地铁工作人员,其二李某并未提醒车厢中其他乘客注意安全,李某的疏忽大意最后导致男孩进入车厢踩到强酸溶液滑到并被灼伤,让车厢中其他乘客也面临一定的安全风险隐患,若男孩家长提出刑事起诉,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李某携带强酸溶液搭乘地铁,主观上对其危险行为应当预见难以处理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伤人后果发生,综上李某可能涉及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李某其行为主观无恶意,情节较轻,李某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或者警方认为李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因李某在该案中存在过错,而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李某所携带的强酸溶液,是《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中赫然在列的腐蚀性物品,根据该案中广州地铁官方通报,李某进站入检的地铁站为体育西路,系广州人流量最大的地铁站之一,一旦有不法分子携带强酸故意伤人,后果将不堪设想。

  其工作人员没有更加注意安全检查,反而让李某携带强酸此违禁品搭乘地铁,地铁方安检管理存在很明显疏漏,侵犯了乘客的权益。该案中灼伤男孩的液体为浓度在60度的硫酸,男孩家长求助时,工作人员应 2% 到 5% 的碳酸氢钠溶液作为中和剂中和硫酸,之后再使用大量的流动水冲洗伤处,而非简单用清水冲洗,因此地铁方也没做好灼伤因施的紧急措施。

  综上所述,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铁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乘客遭受人身损失的,地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好了,今天的案例小包拯就先分析科普到这里,大家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评论告诉小包拯哦~

  第一百一十五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对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