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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0年全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发表时间: 2024-03-09 来源:新闻资讯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0年全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开展2020年全区食品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0〕1430号),2020年7月至9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全区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按20%的比例,从全区食品检验机构中,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了29家被检查食品检验机构,同时选派了12位技术专家,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相应随机匹配了42名检查人员,共同组成了6个检查组,对抽取的全区食品检验机构进行了不预先通知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了食品检验机构遵守资质认定法律和法规有关要求和检验检验测试能力持续保持等情况。

  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大部分食品检验机构能较认真执行《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测试机构通用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能比较严格、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验工作质量不断得到规范和提升。在被抽查的29家食品检验机构中,10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质量管理和技术问题,检查结果为“自行整改后通过”,占34.5%(详见附件1);14家机构存在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占48.3%(详见附件2);4家机构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较严重的违规行为,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占13.8%(详见附件3);1家机构由于自身原因处于停业状态,检查结果为“暂停资质认定证书”,占3.4%(详见附件4)。

  (一)依法依规检验检测的行为不够规范。一是个别机构在最高管理者、授权签字人等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仍继续签发检验报告。二是个别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三是个别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四是检验分包管理不规范,个别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无分包管理规定,未签订分包合同随意进行分包,也未建立分包档案。

  (二)未按要求及时办理标准变更和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一是部分检验测试机构在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发生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直接按新版标准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二是个别检验机构未能及时跟踪新标准的实施,不具备满足现行标准所需的检验检测设备,却不及时申请暂停或申请扩项。三是个别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未能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四是个别机构未按照资质认定管理部门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工作。

  (三)检验测试报告不够规范。一是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报告。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深入理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为评价报告不是检验报告,导致非授权签字人签发了带CMA标志的检验报告。二是个别检验机构对于需多台仪器采集的检测数据缺乏环境设施、样品状态等原始记录描述。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制定的资质认定标志和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不够明确,部分检验检测报告未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四)原始记录不够规范。一是是个别机构检验报告无原始记录和图谱,不能说明检测数据的来源,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部分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不完整,无法溯源。三是个别机构未按标准要求记录原始记录或记录错误。四是个别机构检验方法偏离标准的要求,不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和出具检测数据。

  (五)样品、化学试剂管理不够规范。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留样和处置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二是部分机构样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与登记不一致。三是部分机构化学试剂标签标识内容不全,化学试剂过期未清理。无温控设施。四是部分检验测试机构标准物质未按标签标识要求进行贮存,缺标准溶液配制记录。

  (六)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及管理不够规范。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缺乏满足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未及时修复检定,不能持续满足检验检测技术需要。二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的部分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不能提供在有效期的检验检定/校准证书,无维护记录。三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设备状态标识失效或标识不规范。部分仪器设备设施有环境要求的仪器设备室无温度、湿度控制记录。

  (七)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新标准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食品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改版,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按新标准要求有效运行。二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资质认定要求开展管理评审、质量体系内容等质量控制活动,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

  (八)实验室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要求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控并记录。二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有互相干扰的检验区域,未按要求对检测区域进行分区和有效隔离。三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内部管理较混乱,设施环境不满足检验项目要求。

  (一)对检查结果为“责令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本通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报告,应由所在地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核验,确认整改是否到位。

  (二)对检查结果为“责令整改并立案查处”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迅速立案调查,及时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这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数据、结果。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立案查处,并将立案处理意见及时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经区局同意后,方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同时,要做好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相关食品检验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一是要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二是要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评审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学习培训提高,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不断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三是要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确保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切实保障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抓重点、抓关键、抓整改,持续加大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力度,尤其是对责令改正、责令整改的机构要增加监管频次,从严规范监管。一是要建立本辖区内完整的检验机构档案,落实分类监管。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机制、技术专家协同办案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执行最严格最有效的监管。三是要提高稽查办案能力,提升监管能力。四是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食品检测机构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质量主体意识。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大执法力度,要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监管要求,严厉打击“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验测试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等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坚决遏制“劣币”,严厉打击检验测试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

  (四)严格依法查处。以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食品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需立案查处的,立即进一步调查核实,履行程序执法处理,及时将处理意见报送区局,经区局同意后方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书。请2020年12月15日前将处理情况报告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