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厂应避免陷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泥潭

    发表时间: 2023-12-16 来源:产品中心

产品说明

  易制毒物品听似很陌生,实质与我们的生活紧密关联,许多生活用品的生产、制作都需要这些物质的配制。毋庸置疑的是,企业在生产、买卖、运输易制毒化学物品上确实存在许多雷区,往往由于企业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由于对法律和法规的漠视,而导致不幸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潭。无疑,对一些中小型企业而言,这样的风险是灭顶之灾。

  易制毒化学物品指制毒原料与试剂,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把此分为三类,制毒原料主要是在第一类,而试剂在二三类,对于不同的类别的易制毒化学物品,国家对此的管理是不一样的。对第一类管理最严格,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都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企业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而二三类只需要备案,即只要到管理部门登记即可。生活中,化学企业最常牵涉的是丙酮、硫酸、盐酸,这些都归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物品之列。因此,针对以上物品的备案、登记等,笔者提出相关意见,对于生产、买卖第一类、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风险在此不作探讨。

  那么对这些生产、买卖丙酮、硫酸、盐酸的企业来说,应当注意些什么法律红线呢?企业在出售时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不得未经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二是不得超出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三是不得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除此之外,还应当格外的注意审查购买单位、企业是不是已经备案,所使用购买备案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倘若没有认真核对交易对手的购买资质,导致该化学物流入制毒市场,卖家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这样的案例在现实中不计其数。

  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企业通过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要提交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原件),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由购买单位出具,注明拟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用途,并加盖购买单位印章。整个备案流程较为简单、快捷,公安机关接受备案后,会在当天出具备案证明,必须要格外注意此证明只限于一次使用,并且有效期是一个月。换言之,企业不可超越备案的化学品备案品种、数量,交易其他种类或者超量买卖,并且要在一个月内交易。

  企业未能备案的情况下,交易了上述化学品,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又该怎么辩护呢?

  易制毒化学品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制毒的原料与配制,又是普通的农、工业的化学品,国家在大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需要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最高院在201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生活需要的,不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因此,上述化学品的流向就成了重中之重。

  2018年,在江苏扬州有一个案件,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公司在未履行备案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陕西省的刘某某、山西省的郭某某、河北省的杨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丙酮合计13吨,随后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滕某某抓获。销售“13吨”丙酮属于“情况很严重”,一旦罪名坐实,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徒刑。

  幸运的是,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具有法治思维。根据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先后前往山西、陕西、河北等地实地调查,调取了购买人购买丙酮用途、去向的相关证据,发现上述购买人在当地均合法注册成立并经营有关气体生产企业,所购丙酮均用于各自经营企业乙炔气体的罐装生产,未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也未发现滕某某有其他销售的丙酮被用于制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由此,适用“出罪条款”,对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为此,法律红线处处有,相关企业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和法规,合法生产经营。